■本版採寫:新快報記者鄭銳通訊員任宣
  廣東信息化促進條例昨日初審,擬規定——
  很多市民都曾接到陌生房產中介等的來電,詢問是否需要買賣房屋等,未來這些騷擾將有可能大大減少。昨日接受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擬規定,11個掌握種種信息的行業禁止出售客戶信息,職業中介、互聯網企業等均在監控範圍之內。
  尚未設定違反條款法律責任
  “僵屍網絡、蠕蟲病毒、釣魚網站、木馬黑客、個人隱私泄露事件層出不窮,亟需制定信息化立法,發揮立法的引領與保障作用。”前日,省經信委主任賴天生曾向全體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解釋立法初衷。
  事實上,個人信息泄露危機已入侵日常生活多個領域,不僅數個國內大型知名網站屢屢爆出用戶信息外泄醜聞,市民也往往遭遇被陌生來電騷擾的情況,來電者或是中介,或是保險公司、電信運營商,共同點是,自己從未跟這些公司打過交道。
  為此,草案第20條載明,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用戶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受到約束的單位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電信、物流、公共交通、醫療衛生、職業中介、物業管理、互聯網企業等。
  不過,草案並沒有設定違反該條款的法律責任。省人大財經委建議增加條款,對泄露個人隱私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但也僅針對破壞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通過信息網絡泄露的行為。
  禁止小區綁定電信運營商
  不少小區與某一個電信運營商簽訂協議,允許對方壟斷小區的業務經營權,草案對這種行為也進行了制止。第11條擬規定,項目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等,均不能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署排他性或壟斷性協議,“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介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戶的選擇權。”
  省人大財經委認為,應當對互聯網和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一視同仁”,同樣不能限制業主在這些領域的自由選擇權利。由於這類現象屢遭民眾投訴,反映強烈,財經委同時建議增加相關法律責任:若是建築商、物管公司或業主委員會違反該條,將被處以1萬—10萬元罰款;若是電信等運營商違反,罰款金額將大幅提至10萬—100萬元,情節嚴重時還可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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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防止個人信息泄露
  1.在一些買賣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
  如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可約定開發商不得泄露業主的個人信息。
  2.提供個人信息時,向對方索要回執:
  出現問題時,可以作為咨詢和查找的依據,同時也可以作為證據。
  3.在提供個人信息時,最好能明確限定商家的使用範圍:
  如填寫個人信息時,在上面註明:“此資料僅供××為××提供××服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樣。
  提示
  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在事前防範。一旦意識到自己被侵權,應註意保留和收集一些相關的證據。  (原標題:嚴禁11個行業出售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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