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檢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孫兆雲
  核心
  提示
  案偵進展
  從2012年底開始,天天漁港採購假酒,不簽合同、不收貨入庫、不要發票、不要隨附單。
  天天漁港實際控制人陳某某要求陳晶不經收貨就直接將假冒茅臺酒送到天天漁港大堂,待銷售後再安排庫管工作人員補填收貨記錄明細表。
  “這一細節證明瞭天天漁港並不是不知情,而是知假售假,而且故意逃避執法部門的查處。”天天漁港
  銷售假酒案始末2013年7月3日
  高新區工商局在天天漁港查出1120瓶茅臺、24瓶五糧液和7瓶國窖1573,而這些酒經廠家鑒定後,都是假酒,所涉金額100餘萬元,已經銷售金額30多萬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貨商陳晶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批捕;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天天漁港”實際控制人陳某某犯罪。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判決天天漁港分別賠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10萬元、8萬元,併在報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昨日
  高新檢察院昨日對外通報,成都天天漁港因銷售假酒被控單位犯罪,被高新區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其直接責任人陳某某目前被取保候審。
  知名度很高的成都榮輝天天漁港餐飲有限公司(簡稱天天漁港)因銷售假酒被判賠68萬的民事官司尚未完全了結,昨日,此案再度出現重要新聞:高新檢察院昨日對外通報,天天漁港因銷售假酒被控單位犯罪,被高新區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該單位實際控制人陳某某和為其提供假酒的供貨商陳晶也被一併提起公訴。
  據瞭解,餐飲企業因銷售假酒被控單位犯罪的案例極為罕見,成都範圍內還未公開過。
  起初,天天漁港實際控制人未被捕
  供貨商涉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2013年7月3日,成都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後,對天天漁港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現場扣押其正在銷售的貴州茅臺酒共1120瓶、五糧液酒24瓶、國窖1573酒7瓶。之後,受工商局委托,上述三原告對涉案白酒進行鑒定,結論均為假冒產品。隨後,天天漁港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控制。在調查過程中,陳某某表示,這些假酒都是一個叫陳晶的人賣給自己的,自己也不知道是假酒。
  同年9月24日,陳晶被抓獲。據陳晶供述,自己相繼向天天漁港供應了包括假冒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酒,而自己的假酒則是從秦某某手中購得。後經檢察院審查,陳晶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逮捕,而天天漁港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某因證據不足而未被批捕。
  對此,高新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因為當時案發不久,證據的收集都不全面,在審查批捕時,當時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天天漁港以及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因此未予逮捕。
  後來,檢察院發現其買酒不看隨附單
  天天漁港買酒
  違反食品溯源規定
  據高新檢察院初步審查發現,天天漁港在供應商未能提供銷售授權書、隨附單等著名酒類商品溯源性文件的情況下就大量購進,違背了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通過隨附單對酒類產品進行溯源的規定。正是無法對食品進行溯源,才不能追蹤食品的來源,確保食品安全。
  同時,天天漁港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某決定並安排製作促銷廣告。天天漁港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返現金券500元的方式將堆放於天天漁港大堂的茅臺酒進行促銷;並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80元的方式促銷五糧液;以首瓶888元、次瓶118元,每件3600元的方式促銷國窖1573白酒。
  面對天天漁港的反常行為,檢察院指導偵查機關進一步補充偵查。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直至2013年7月案發前,供貨商陳晶多次以低價向秦某某(在逃)購買100餘件(每件12瓶)假冒茅臺酒,後供應給天天漁港。期間,天天漁港實際控制人陳某某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向陳晶銀行卡轉賬100萬元。
  天天漁港為何構成單位犯罪?
  整個採購不收貨入庫 天天漁港知假售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後,焦點集中在了天天漁港是否構成犯罪上。“天天漁港在前期提供的虛假銷售證據已經反映出其知假售假的犯罪行為。”辦案檢察官介紹,隨後,檢察院針對天天漁港在整個採購、銷售環節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過2次補充偵查搜集證據,最終還原了天天漁港假冒茅臺酒、五糧液、國窖流入市場,非法銷售給消費者的整個過程。
  在調查中,檢察院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2012年底前,天天漁港在向陳晶採購酒水飲料時,都開具了收貨入庫、出庫單據,也開具了發票,採購款也是打入了陳晶的個體經營部;而從2012年底開始,天天漁港不再採用以往的採購方式,整個採購過程不簽合同、不收貨入庫、不要發票、不要隨附單。天天漁港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某要求陳晶不經收貨就直接將茅臺酒送到天天漁港大堂,銷售後,由陳某某通過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給陳晶的個人賬戶支付貨款,待茅臺酒銷售後再安排庫管工作人員補填收貨記錄明細表。
  “這一細節證明瞭天天漁港並不是不知情,而是知假售假,而且故意逃避執法部門的查處。”辦案檢察官介紹稱,天天漁港不僅不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對白酒的採購、銷售進行溯源,而且向工商機關提供虛假銷售證據,隱瞞其酒類採購來源,導致無法溯源,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據此,高新檢察院於6月19日將供貨商陳晶、天天漁港、天天漁港直接責任人陳某某,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天天漁港被控涉嫌犯罪金額高達116萬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作為犯罪主體,天天漁港目前仍在正常營業中,因銷售假酒被控單位犯罪,被高新區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其直接責任人陳某某目前被取保候審。
  昨晚,成都商報記者來到火車南站附近的天天漁港,該店處於正常營業中,正值晚飯時間,二樓大廳內上百張桌子,大概三分之二有客人。負責大廳的王經理說,此案對天天漁港的經營沒產生影響,對於假酒一事,他稱他們也是受害者。多名店員說,天天漁港的陳老闆有時會來店里,但昨晚並未見到陳某某身影。  (原標題:銷售假酒 天天漁港老闆被公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s06csgsj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